星空如洗,白云蓝天,作为国人来说并非追梦之境,而是实实在在地发生在若干年以前。而雾霾肆虐,也仅仅只是近年来的工业污染工业排放人为失控之害。雾霾问题依然还在靠“等风来”。纵观英国伦敦、美国洛杉矶和德国鲁尔工业区,美欧工业发达国家治霾经验告诉我们依法治霾是长效机制。
英国
英国官方祭出利器: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,铁腕治霾绝不手软。1956年英国出台《清洁空气法》,学界公认这是全球首部空气污染治理法案。新法催生了包括清洁空气委员会、环保局在内的监管机构,法律奖惩分明,1980年之后,伦敦大气治理的重点,从控制燃煤开始逐步转向机动车污染控制。一系列法案相继出台,如《汽车燃料法》(1981年)、《空气质量标准》(1989年)、《环境保护法》(1990年)、《道路车辆监管法》(1991年)、《清洁空气法》(1993年)、《环境法》(1995年)、《国家空气质量战略》(1997年)、《大伦敦政府法》(1999)、《污染预防和控制法》(1999年)。
美国
洛杉矶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包括联邦、州、地区(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)和地方政府四个不同层次。各级政府根据其权限和职责制定相关空气质量法规和政策,各有侧重,相互衔接,并由此形成了一套完整、全面、适用于区域空气治理的策略。
在联邦政府层面,美国环境保护署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空气保护法规,监管各个州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,包括路面机动车辆,火车、飞机和船只等移动污染物排放标准,以及监督州政府制定和推行各项空气质量管理规划和政策。
在州政府层面,1988年,加州通过了《加州洁净空气法》,对未来20年的加州空气质量进行全面规划。加州空气资源局负责制定路面和非路面移动污染源的排放标准、汽车燃料标准,以及消费产品管制规定。加州空气资源局同时负责根据联邦《洁净空气法》制定州政府的空气质量实施计划。
德国
德国对于空气质量的管理首先是从法律层面把关。德国在制定空气净化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3个里程碑,分别是1974年的《联邦污染防治法》、1979年的《关于远距离跨境大气污染的日内瓦条约》和1999年的《哥德堡协议》。
目前德国及各地已出台8000多部环境保护相关法规,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雾霾和大气污染治理。联邦环境部相关网站上可查询到各地区甚至某企业的排放信息,接受公众监督。根据法律,一旦企业造成空气质量问题,公民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,要求他们根据法律更新完善装置,如果问题仍旧没得到解决,相关机构有权让企业停业。
中国
中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强调依法治国,在生态建设方面,更是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,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,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,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。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立下军令状,纷纷重拳出击。无奈从目前情形看,种种举措虽起到一定效果,但于“空气净化”而言依然是挠痒痒,起不到根本之效。
环境政策有好的“初心”,却未能有好的“收获”,说到底还是执行落实不到位。虽然环保指标能决定职位升降、环保履职能一票否决等,但真正到了执行时刻,在唯GDP论的前提下,如何保证执行到位?而且,没有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、监管能力建设,强化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落到实处,也就没有真正按规则办事。因此,虽然有制度化设计,但怎样获知地区的环保实情却形成空档,最终只是形式大于内容。
其次,由谁来监测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?如果由当地地方政府自行监测数据,数据的真实度不一定能保证。如果每天地方监测的数据还需要领导签字才能公布,那考核工作就失去了意义。如果允许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行发布监测空气质量,又不好管理。为此,需由上级监管部门建立、扩大自己的监测点位,适时引入第三方监测和评价,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双重作用,或许才能奏效。
因此,眼下当务之急,要进一步细化“挂钩”的执行方式,要保证该数值的真实性,谨防领导干部作假。PM2.5事关升迁命运,思路未能及时扭转的官员,很容易用老一套的“人情术”、“后门术”替自己圆场。另外,灰霾问题向来不是一时一地可以处理的,需要其他省市联动,由此说来,“与升迁挂钩”的考核机制,不应局限于一个地域。
值得期待的是,我国《大气污染防治法(修订草案)》正在大规模修订,同时,一部新的环保领域法律——被称为史上最严的《新环保法》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相比过去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,法律治理将有更强的威慑力,通过强化法律责任,加大执法力度,以及有关部委一系列配套细则相继问世,我国有望进入依法治霾的新阶段。
“依法治霾”落实到实践中,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出重拳、下狠招。只有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代价,让失职渎职者受到应有的问责,才能从源头上管住排污,为空气质量的好转打下坚实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