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关将近,在一票难求的情况下抢票大战早已在12306上演,在过五关斩六将后,倘若将票搞丢了将是一件很扫兴的事。
2014年2014年11月27日,罗某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,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,经检票乘坐列车,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。在出示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后,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.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。罗某诉讼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,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.5元。
对此被告上海铁路局称,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,原告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,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,铁路部门依照相关规定,核收票款及手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;原告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,且可复制、可编辑、可转发,不能代替有效客票。
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,电子客票已经失效。而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,还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,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。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相关注意事项,原告对此应当知晓。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,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,电子客票即失效。
在小编看来,技术有限,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,更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,既然能对网上订票数量实时跟进,获悉车票是否使用也能应用此技术,更何况铁路局在乘客进展逐一进行身份验证也许存在工作疏漏,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但不能同时并存,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,电子客票即失效,既然已经取票,罗某既已出站,表示票据已被本人使用。丢失责任在于乘客,而无法跟踪票据去向在于铁路部门技术不完善,双方应各承担相应的责任。